| 一. | 駕訓班係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,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、瞭解交通法令、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。 | ||||||||||
| 二. | 駕駛訓練時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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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. | 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規定,學科或術科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得結業及考試。 | ||||||||||
| 四. | 與駕訓班簽訂《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》(審閱期間至少須3小時)並開立收據。若繳費後因病、出國、服役、服刑或其他正當理由終止契約,駕訓班應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退費。 | ||||||||||
| 五. | 本班申訴電話:(02)2218-8956*131或222,請洽麥主任基榮先生。 |